目前,法院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处理的一些案件,遇到的是不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但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性,为了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分配责任,方便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有着在一次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做出裁判的必要。因此,完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将必要共同诉讼在实践情况中加以区别对待,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有着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
一是促进保障诉权的行使意义。民事诉讼是以定纷止争,追求案结事了为目标。通过提倡和允许当事人共同诉讼,尽可能在一次诉讼程序中解决相关纠纷,以避免裁判矛盾。
二是保证国家司法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意义。承认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人对诉的选择权,国家司法资源将得以更充分的利用。其中,防止裁判冲突被作为共同诉讼功能的最重要的价值所在。由于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性,若当事人选择分别起诉,有可能会带来矛盾裁判,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是通过判决效力的扩张达到诉讼经济和扩大统一解决纠纷的功能的,扩大了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谋求通过最小的诉讼资源运用而达到最大化的诉讼利益来解决纠纷。从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来看,笔者认为有可能的话,应该在研究我国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民事诉讼的立法经验。持续提高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现状。
全文6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