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
一、虚假诉讼可以和解吗
虚假诉讼可以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如下: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不适用的条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四)被告人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八)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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