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阶段可以要求重新鉴定吗
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又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认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在起诉阶段,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阶段和申请次数上,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知情权、申请权、争辩权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二、申请重新鉴定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一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在侦查阶段都已经作过,案件起诉后,被告人、被害人认为鉴定结论有错误,申请人民法院再作鉴定,审判人员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再作重新鉴定。
二是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被告人、被害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当在医学鉴定的基础上,委托有鉴定资格的医院作伤情程序的法医鉴定。
三是对同一专门性问题数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再三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应当对数次鉴定结论进行内容、程序、方法、人员全面细致审查,对确系存在鉴定结论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合理的,可以另行委托新的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反之,不予重新鉴定;四是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可以选择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五是对同一个人身伤害案件几个司法机关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应当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重新鉴定,不能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三、重新鉴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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