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分期付款合同是指停止合同的履行,出卖人收回买卖标的物,并将买受人原支付价款扣除一定的费用后返还买受人,从而使双方的财产恢复到合同未订立时的状况。解除合同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从公平原则出发,买受人应承担在合同解除之前因使用标的物而需支付的费用。分期付款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出卖人对买受人资信能力的信任基础上的,如果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意味着买受人的资信能力已不足信任。为了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是指取消原来付款期限的约定,要求买受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全部价款,避免因买受人资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而导致出卖人最终不能收回应收价款。
分期付款合同结算方式怎么写?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何约定结算方式,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等具体决定。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就结算方式作出限制,是否约定了合同结算方式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合同纠纷,应当明确合同结算方式。具体可以根据交易习惯、行业习惯、合同履行情况、标的额等,约定分期结算、全款结算等。或者按照固定时间,如日结、周结、月结或者按季度结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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