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的,要遵守的规定有:1、未经批准不能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及时到案;4、不得干扰证人作证;5、不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把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身份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人当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被监视居住的人当遵守的规定有: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地方;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传讯时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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