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的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纳税人应自行清缴税款,国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先至国税办理税务注销,然后备齐以下资料向管辖分局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领购地税发票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a)《发票缴销登记表;
b)《发票领购簿;
c)发票专用章;
d)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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