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未通知抵押权人就自行将抵押物抵押的行为是否有效
这个问题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是已进行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人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人有对抗受让人的权利,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为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及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本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未进行登记的,抵押权人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即抵押权人不能对抗受让人,这种转让行为有效,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抵押权的归属问题,所谓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用于抵押的特定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再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例,借款人就是抵押人,而放款银行就是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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