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在中小企业普遍缺钱的情况下,各种融资形式背后隐藏的刑事法律风险也随着全球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蔓延而显现出来,我国中小企业的情况比较困难,资金是最大的问题。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初创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必须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可能因疏忽大意或操作不当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这样一来,不仅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影响了企业高管,使他们面临被监禁的灾难。可以说,自2003年河北大武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大武事件以来,近10年来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这给企业家敲响了警钟,企业融资可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简言之,直接融资是指资金短缺单位在没有任何金融中介的情况下,直接从资金提供者处获得资金。间接融资是指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活动。在上述融资方式中,最常见、最典型的融资方式是民间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企业在进行这两种融资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刑事法律风险,而民间融资的刑事法律风险可能是几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而其主要风险在于,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只有“纸面鸿沟”。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的风险有两种:一种是集资诈骗罪;二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析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过程中集资诈骗罪的法律风险,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为手段的非法集资行为。从这个概念上,我们不难确定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需要行为人实施诈骗的方法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存在,达到巨额起诉标准。这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导致集资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会议记录第四条2001年12月21日法院和2010年12月13日《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存在作了具体规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下列行为:(1)携募资金逃逸;(2)肆意挥霍募集资金,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3)将募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四)明知无能力返还而骗取大量资金的;(五)逃避、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毁坏账户,或者故意实施虚假破产、虚假破产的(七)募集资金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与募集资金规模明显不相称,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八)拒不说明资金去向,逃避返还的;(九)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拒绝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募集资金的,etc
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虚构集资目的,以虚假证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资金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的行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非特定社会对象集资的行为,以及中小企业虽经批准但撤销,仍继续向非特定社会对象集资的行为,诈骗非法集资金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上,这将导致集资诈骗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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