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有什么区别?
被害人陈述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的陈述,因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其陈述与案件有直接关系。
被告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实施者的陈述,被告人作为接受审判、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审判结束前最后陈述自己的观点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更是一项人权。其陈述不一定与案件有关。
主要区别如下:
1、双方是对立的,在叙述案件的时候都会朝有利自己的方面来倾。
2、一个案件中,可以没有被害人供述,但一定有被告人供述。
3、证明效力不同,一般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要高于被告人供述。
二、刑诉言词证据注意事项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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