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后行政案件后,被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但是如果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而法院也认可等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一、申请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死囚怀孕了要怎样处理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的。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有什么
财产保全程序如下: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当日内不起诉的,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
2、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3、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请求驳回;
4、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裁定;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如果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30当天未提起诉讼的;
6、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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