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问题
时间:2023-07-11 14:14:55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双方离婚时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由双方协商如何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允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如何分割没有产权证的房屋

1、离婚时,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只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产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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