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劳动者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业主根据属地原则选址。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予以回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计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纠纷的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书的,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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