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婚姻关系形成之前,家长对于房产的赠予行为,如果房产所有权已经登记在特定子女的名下,那么应该将其视为对该子女个人单独的赠与行为,并且该行为所导致的房产权益应被视作是夫妻中其中一方的个人资产。
然而,若家长在赠予之际,明确说明房产将由两个人共同享有,那么这套房产就应该作为两个人的共同财产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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