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描述了王某等人在安徽霍山县某工程二期土石方工程中,因争夺施工权发生争执,并最终导致四人相互殴打,造成王某受伤。公安机关以王某扰乱生产秩序为由,给予其行政拘留和罚款。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市公安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原告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罚程序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王某是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城东社区某组的人,目前住在安徽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社区的一个小区里。因想承揽原本属于自己居民组现被征收在建的霍山县某工程二期土石方工程干活权,在2015年8月20日中午经电话与承包该工程的安徽霍山县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协商未果后,于8月23日下午1时许,驾驶皖N蓝色别克牌商务车并教唆好友杨某驾驶皖N银色起亚牌轿车、占某驾驶皖N白色新款桑塔纳轿车及杨某代驾方某的皖N黑色大众轿车,停放在该工程正在施工工地作业的挖机跟前,阻碍现场机械装卸、工程运输和工程施工,该工地现场负责人余某见状,就给工程承包人刘某打电话并要求其过来处理,大约过了10多分钟左右,刘某就从家开车来到了工地,话不投机便和带头的王某发生口角,一个讲这个土地是我们生产队的,应该有优先承包权,一个讲这个土石方工程是通过合法招标来的,在双方争执不下难以平息的情况下,刘某站在工地边上的一个水池边电话报了警,就在这个时候从工地外开进一辆车子下来四个年轻人,其中二人直接走向王某并拳打脚踢王某,后两人亦先后加入厮打王某的斗殴中,致使双方不同程度的受伤,当有人喊警车来了,四个年轻人便罢手溜上车走了,王某被打后8月24日分别入霍山县医院和汪驼子诊所治疗,诊疗花费计720(600120)余元。
2015年9月14日,霍山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扰乱了霍山县福鑫渣土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秩序,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百元,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送六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王某不服,于9月16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11月9日,市公安局经行政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
原告认为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违法,是因其接受了安徽电视台的采访,所采取的报复行为,遂向被告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原告不服,将县、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六公复决字(2015)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安徽霍山男子被行政拘留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因此,对于安徽霍山男子被行政拘留后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情况,我们可以分析如下:
首先,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安徽霍山男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规定,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安徽霍山男子对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他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安徽霍山男子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是合法的,并且他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安徽霍山男子因不服当地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他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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