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外部开设公司从事“私活”活动,即便这些活动与所任职公司的业务具有相似性且具有合法性。这是由于作为股东,他们仅与公司存在投资关联,类似于购买股票的行为,并不涉及其他的劳动雇佣关系。
然而,当股东同时兼任公司职员或者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位时,那么他们应当负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相关责任。
具体来说,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经理、副经理)而言,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他们不得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否则,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并要求其将因违反上述规定而获得的收入归还给公司。
至于普通员工,关键在于他们是否滥用了公司的商业机密进行经营活动,从而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其从中获取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全文4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