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后购置房产仅有男方姓名这一现象而言,男方究竟能否出售此房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与判断。
首先,倘若该房产系男方在结婚之后以自身的个人资产购置并记入其名下,那么毫无疑问地说,此类房产将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此时若男方有意出售房产则享有完全自主权。
其次,如果该房产是男方在结婚后使用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购买,且仅登记于男方名下,然而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涉案房产就一定只属于男方所有,仍需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即未经女方事先书面授权许可,男方无权擅自出售该套房产。
最后,若涉案房产系男方在结婚后用自己的个人资金购买,但在此过程中却使用了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供还贷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男方有权出售此套房产,但女方仍有权向男方提出相应诉求,要求其针对贷款还款及房屋增值部分给予合理性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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