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无赔偿能力而第三人有赔偿能力前提下,雇主可否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时间:2023-08-16 22:01:25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可以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事故责任向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已被生效判决依法确定承担责任,已是“承担赔偿责任”,能行使追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作为雇主只有已经实际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称之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后才能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法院采纳了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在于,雇主承担的是垫付责任,目的在于使受害者的继承人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而终局责任人是实际侵权人和法定赔偿责任人,即人寿保险公司和安邦保险公司。原告已被山东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已被依法确定,且已支付35万元,在其支付能力不足情况下,可以先行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这是对垫付行为的鼓励,也有利于使受害人家属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法律的规定,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应该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后;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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