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因为战争或工作导致伤残的,才可以享受一次性的补助金,因战致残的军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11530元,因公致残的军人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9260元。九级伤残的军人在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还可以领取伤残抚恤金。九级伤残的军人还在部队服役的,可以领取部队的伤残保健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2000元/月=26000元。(详见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和第61条第3款);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41元/月*(26+10)个月=77076元(详见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上述两小项合计:103076元。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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