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类人员经认定后可直接落户市区
规定征求意见稿列出了8类情形,经市或区级组织人事或人力社保部门批准(认定)后,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市区,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市区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二)退伍、复员、转业安置市区的人员;
■(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ABCDE类人才(温州市高层次分类目录),省、市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省、市重点创新团队组成成员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四)经市科技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完成人;
■(五)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地市级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首席技师”、“名师名家”等称号获得者或高级工以上等级的高技能人才;
■(六)取得研究生(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
■(七)具备副高专业技术或者高级技师以上资格的人员;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其他人员。
同时满足六项条件可申请积分落户
对于不符合上述所列的各类情形的非市区户口人员,可通过申请积分落户,但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二)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在市区有合法稳定就业;
■(四)累计积分达到100分以上;
■(五)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市公安部门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区域功能定位,拟订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和标准分值,报市政府批准后分别于每年4月和10月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申请办理。
积分落户指标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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