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借款,死后用遗产归还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可是死者家属却要将遗产据为已有。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遗产占有人宁安父子向债权人史静返还死者宁国东生前借款23万,并给付利息。
2004年11月,来哈打工的宁国东为朋友张良担保,向亲戚史静借20万元。因宁国东一向诚实肯干,史静很信任他,便同意借款。史静由于当时现金不足,就让在外做生意的丈夫帮忙筹集了18万元,然后将18万元钱汇入了当日以宁国东的名义在银行开立的帐户。然后,史静又从自己的存折上将2万元取出交给给张良。张良拿到20万后,为史静出具了借条。
2004年12月份,史静的丈夫从外地通过宁国东的帐户给史静汇了3.2万元。又过了几天,张良也把借的钱还给了宁国东。宁国东将还款存入了其名下的存折后,将存折交给了史静。
2005年3月初,宁国东想兑一家歌厅,由于没钱便又找到史静向其借钱,史静从家中将存折拿来。由于歌厅未兑成,史静便将存折放在自己经营的饭店办公室抽屉里。然而史静万万没想到的是,3月17日,宁国东因车祸不幸死亡。3月18日,宁国东的哥哥宁国臣就来到史静的办公室,将史静放在抽屉里的存折拿走,并声称这是弟弟的遗产。史静找到宁国臣和其父亲宁安,商量还存款事宜,但宁安父子坚持不还,并于同日持身份证将宁国东存折上的存款23万元及利息全部取出,并转存至宁安名下。
2005年4月初,史静见协商无效,便将宁安父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存款及其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确认了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的存款23万元,虽存于宁国东名下,但是史静将存款借给宁国东兑歌厅,在歌厅没有兑成的情况下,此存款仍存于宁国东的名下,属借贷关系。现债务人已死亡,该债务应由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因宁国东的死亡而产生的继承,虽有其他继承人,但是宁安父子实际占有死者的遗产,谁占有遗产就应由谁予以偿还。据此,法院判决宁安父子给付史静23万元,并按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给付利息;宁安父子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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