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3-04 19:12:34 2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的规定是:

1、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关于假释考验期是否折算刑期的问题

假释考验期不折算刑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根据《刑法》第83条第1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所以,一般来说,假释考验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的期间。

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和内容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

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法律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才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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