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丈夫在经济生活中产生负债行为,那么他也可能会对妻子造成牵连与影响。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为打赢官司,有权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为了满足夫妻二人共同的生活需求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亦或是基于夫妻两人共同达成的意识表达。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若夫妻双方共同签署了债务协议或其中一方在后来进行了追认,从而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表示;
此外,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如果这项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付出的代价,那么这部分债务将被视为共同承担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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