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被其他公司用作药品名称,商标专用权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将出品、生产该药品的两家公司和销售该药品的个体户方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康恩贝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所拥有的前列康注册商标为知名商标。公司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0年之久,产品覆盖20多个省份及港澳地区、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公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调查核实后发现,个体户方某长期销售由北京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出品、安徽一家药业公司制造生产的前列康泰栓。
康恩贝公司认为,三被告未经授权,其行为侵犯了康恩贝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方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生物科技公司及药业公司辩称,前列康泰栓为药品名称,并未作商标使用,未侵犯康恩贝公司的权利,因此,不同意康恩贝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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