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需要什么资料
二、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三、扬州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注意事项
1、申请人需如实填写,并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
2、大型客车、校车不得委托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年检)
3、不能委托户籍地车管所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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