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调入地落常住户口的);
3.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仅限于夫妻投靠);
5.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于携带子女落户或投靠父母落户);
6.其他所需证明。
备注:
其他所需证明说明:
(1)要落户在自购房屋或承租公房的须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
(2)到配偶处落户的且配偶系单位集体户口的,须出具集体户所在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3)到配偶处落户的,配偶户口的户主为其他人的,须出具户主同意其落户证明;
(4)随迁人员是配偶的需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职业证明或在本市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系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
(5)随迁人员是子女的需提供能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6)如果随迁子女已成年需出具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男大于22周岁,女大于20周岁的出具);
(7)如随迁子女系城镇居民且16周岁以上的需出具子女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业证或无职业证明;
(8)如随迁子女在本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基本养老关系接续卡,可不用出具失业证或失业证明;
(9)如随迁子女为在校学生的,只须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10)如随迁子女为农村居民的,只须户口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其农业人口身份即可,不必出具失业证明和在本市工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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