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审申请人不出庭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在因检察院提抗诉而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三、各种不出庭的情况分析
1.申请再审人不出庭的情形。
申请再审人一般为原审的原、被告,有时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人以自己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处于提起诉讼的请求人的地位,类似于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应按照第一、二审程序中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地位,确立申请再审人在再审审理中的权利义务。民诉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申请再审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亦应遵守法庭秩序,在其出现民诉法第129条规定的无理不出庭的情形时,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这也符合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自治原则,故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因解释的施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再审案件中,法院一般列案外人为申请再审人参加诉讼,其地位类似于原告,故其出现不出庭情形的,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在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的同时,应恢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原审原告(原审胜诉方)不出庭
原审被告(原审败诉方,一般为申请再审人)出庭的情形。民诉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审原告在第一审程序中,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一样,都是受到再审程序拘束的当事人。原审原告拒不到庭,不仅影响了再审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且同第一审程序一样进行起诉而处分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以不到庭的方式、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诉讼权利,完全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再审对象的原生效裁判,在对原审原告按撤诉处理后,就没有存在的根据,应当一并撤销,使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原审诉讼前的状态。该裁定不得上诉。对原争议可以在该裁定生效后两年内另行起诉。
3.原审被告(原审胜诉方)不出庭
原审原告(原审败诉方,一般为申请再审人)出庭的情形。因前述再审程序是按照第一、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的,即准用民诉法第一、二审程序的规定。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对此种情形,可按此规定缺席审理,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判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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