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
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过第一审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当事人有权依据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依法寻求救济。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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