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审申请中没有新的证据,如何处理一审和二审中没有提供的证据,再审的提供不是新的证据。由于不是新的证据
第200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许可仍不能在延长期限内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当事人在第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证据不予受理,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予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第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期间提交;第二审不开庭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逾期提供证据,但因客观原因未在许可期限内提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审判证据可能导致判决明显不公正,他提供的证据可以视为新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审终结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受理。但是,如果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训诫和处以罚款。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因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期限内提供的证据,对再审提供的新证据予以训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申请人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的基本事实或者判决结果是错误的,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逾期不提供证据的原因;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证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规定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延迟提供证据的原因可以确定为成立的:
(1)在原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并且由于客观原因在审判结束后被发现。
(2)在原审结束前被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3)原审终结后形成的,原审已提供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不可能再提起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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