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的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具体如下: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全文3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