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34岁,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XX市XXXX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45岁,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业,现住XX市XXXXX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168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从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5月15日,120万元本金利息为168000元(120万*2%*7));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10月12日,被告黄某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自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1
月12日止。原告当天即通过银行转账将120万元转到被告黄某某的账户中。时过一年,被告从借款之日起并没有向原告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不偿还借款。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不予还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20XX年X月XX日
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房产、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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