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
时间:2023-08-18 10:40:19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

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对于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利,促进婚姻登记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婚姻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为婚姻登记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婚姻登记机构必须认真贯彻《婚姻登记条例》,按照《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做好登记服务工作。

二、切实做好婚姻登记体制改革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在农村,婚姻登记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根据这一改革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为:市级民政部门办理本市居民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区县(自治县、市)级民政部门办理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婚姻登记机构。对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立婚姻登记点。这是我国也是我市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这一改革措施,适应了修改后婚姻登记工作任务更加复杂艰巨的形势,确立了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执法主体地位,有利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婚姻登记质量,杜绝违法登记;有利于遏制搭车收费;有利于婚姻登记机构自身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要认真领会改革的目的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关系,为推进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力争今年上半年完成婚姻登记体制的改革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机构

(一)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实际,可以设立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受民政部门委托,具体办理婚姻登记,其名称统一为:“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可以设立婚姻登记点,每月定期派专人办理婚姻登记,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区域。

(三)重庆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该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分别设立事业性质的婚姻登记处,受管委会委托,具体办理婚姻登记。开发区未设立婚姻登记处的,该区域内的居民可以到开发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为婚姻登记机构提供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要力求宽敞、庄严、整洁。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拟设立的婚姻登记处(点),应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形成文件,对外公布。

四、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婚姻登记员;婚姻登记员必须经市民政局组织的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五、婚姻登记工作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各级婚姻登记机构办理婚姻登记,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制定。

(二)婚姻登记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三)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查询、移交制度,依法有效地使用婚姻登记档案。

(四)婚姻登记机构要严格区别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的界限。各项婚姻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婚姻登记中违反《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行为的相关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对《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所涉及的其他具体问题,由市民政局协商相关部门作出规定。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适应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及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研制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

该软件操作简便、功能齐全,符合民政部信息化管理的数据标准和《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新版婚姻登记证的各项操作及打印要求。考虑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发展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既可解决网络条件好的地方一步到位实现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单机操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应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作出总体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提升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尚未开发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选择购买适合本地的软件。

“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的基本功能及购买方式见附件。

附件:关于“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说明

为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信息化水平,受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民政部信息中心委托,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在民政部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了“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具体说明如下:

一、该软件的特点

1.该软件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操作流程符合条例及规范的要求;同时按照2004年7月1日将于全国实施的新版婚姻登记证格式设计了打印模块,并可以进行格式调整以确保证件的打印质量。

2.该软件包含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档案管理和综合统计等功能,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查询信息、出具婚姻登记情况证明。

3.符合民政部《民政业务数据共享与交换》行业标准的要求,便于今后部省级系统的对接。

4.具有在线升级功能,可以在保留原版本软件及数据资源的情况下进行软件升级,适应婚姻登记方面不断出现的新要求。

5.操作简便、界面美观、功能强大,登记人员通过系统可以完成个性化定制、业务受理、审查、打印、无效输入、申请人婚姻状况查询、历史数据录入、存储备份、统计及档案管理等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工作,同时系统还支持申请人照片上传并打印的功能,满足不同的个性需求;系统软件网络版还可实现婚姻业务的在线预约、受理、审查及联网查询等功能。

6.根据各地婚姻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到婚姻登记数据汇总和将来婚姻登记全国联网的趋势,“国内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软件分为单机版和网络版两种版本以适应不同的需求,既可解决有网络条件的地方一步到位实行全省(市)联网操作与管理,同时也适用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地方单机操作。软件可装在笔记本电脑等移动设备上,供基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移动登记业务。

二、价格及服务

单机版:(100元/套,含邮寄费)软件本身带有操作说明,一般登记员均可按照说明安装与操作。单机版是适应国内公民婚姻登记需要,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改进而来,其操作与涉外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基本相同。为适应广大基层婚姻登记机关的经济情况,只收成本费,所以单机版不含培训等其他服务内容。如需提供培训等相关服务,可以以省或市为单位直接与销售单位另行洽谈相关培训服务事宜。款到后5日内,销售单位将软件及发票一同发出。

网络版:(30000元/套)由销售方负责系统的安装调试及一次免费授课培训服务(负责授课费用,交通和住宿费由购买方提供),同时通过热线电话提供技术支持;如需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由购买方与销售方另行签订具体合同。

三、购买方式

可采用邮购或直接来京提取等多种购买方式

销售单位: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左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3号楼3层

邮政编码:10008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海淀支行农科院分理处

账号:060435012014006548行号/交换号:435

联系电话:010-51527666转808613501283987

Email:zoning@ics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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