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5号政府令),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纳入日程。人民防空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把人防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要按照省政府5号令的要求,强化对人防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注重落实。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组织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了解和准确把握人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针对性措施,逐步建立起上下一致、组织严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人防工作体系。
二、建管结合,注重实效。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内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建设的民用建筑,按照规范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要加强防空地下室管理,对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修建的技术指标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设计标准。对属于县(市)级人防部门管理和审批的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要认真研究已建成的人民防空设施的综合利用问题,使人民防空设施既符合提高城市防空袭能力的要求,又能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加强征缴,堵塞漏洞。省政府5号令规定,具备国家规定易地建设条件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因此,各地要按照省里确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标准,切实做好本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防空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收缴的人防易地建设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切实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关规定,计划、建设、财政、物价、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主动配合,为人防防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同时,对未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要求违反结合民用建设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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