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关节的肩袖位于肩关节的周围,对于维持肩关节的稳定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单纯出现了肩袖的损伤,应该考虑是十级伤残。如果恢复比较好,没有明显的功能障碍,有可能是构不成伤残等级。
如果肩袖损伤的同时,伴有严重的血管神经的损伤,甚至导致了严重的肩关节的功能障碍,有可能是九级伤残,具体的伤残等级的鉴定,还要看最终的康复情况。肩袖损伤之后,会引起肩关节的疼痛以及功能障碍,需要积极的去完善磁共振检查,明确损伤的具体程度。如果损伤比较严重,是需要积极的进行手术治疗,手术之后进行适当的固定六周左右的时间。如果损伤程度不严重,也要适当的固定3-4周的时间,积极的使用一些消炎镇痛药物对症治疗,不要推拿按摩。
一、人身损害医疗鉴定的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0)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眈破裂修补;
(8)尿道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5)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
(1)一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3)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4)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6)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7)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8)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二、如何做故意伤害罪伤情鉴定?
1、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其中,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或者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或者两眼视力低,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或者眼损伤或-脑损伤致使视力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是指除上述伤害之外的损伤,如严重的烧伤、烫伤等。
2、所谓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3、评定伤害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的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既不能因临床治疗好转、愈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治疗处理失误或者因损伤使原病情加重以及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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