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留置权与质权竞合,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将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和留置权均以标的物的占有为基础,因标的物的占有丧失而消灭。当然,如果质押物的占有可以恢复,质押物就不会消灭。因此,二者的竞合往往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中:
1)质权人基于留置权的事由取得质物的留置权。此时,质押和留置权由同一主体享有。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不影响质押。但是,质押对留置权具有效力。因为质权人对质物有留置权的,当其对留置物的占有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质权主张追偿;留置权可以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灭,但质权不消灭。2)。未经权利人同意,留置权人使用留置权设定质押的,设定无效。但是,在设定动产质押时,债权人可以按照善意取得原则设定质押,经权利人同意的质押当然有效。留置权与质权发生竞合时,质权应当优先于留置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已经被质权人实际占有,留置权人为间接占有人。(3)对质押设立留置权。
即质权人将质物移交给第三人,第三人基于留置权的事由善意取得留置权。在这种情况下,留置权应当优先于质权,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实际上由留置权人占有,质权人是间接占有人。质权人在运输质物时因迟延运输被承运人扣留的,根据占有优先原则,占有人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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