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时间:2023-05-06 19:11:1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拆迁房买卖应注意的问题

拆迁房买卖应注意的问题如下:

1.签约前一定要审查动迁协议,明确房屋共有人;签约时共有人应该在场,并且同意出售签字按手印

2.违约金不应过高。

3.在未过户前让房主提供担保。

4.买卖双方可以找一家中介,签订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预约销售合同,合同声明该房屋已经售出,但是要等产权办好后再过户。而中介会把这份合同拿到公证处公证,证明双方已经发生了这个交易行为。

5.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费用的支付方式(例如约定待拿到房产证时再付清尾款等),迟延交房,产权证如何办理过户等都作出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赔偿责任。

6.被拆迁人在取得拆迁安置房房产证的一定时间内无法将该房过户给其他人。

7.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

二、购房合同可以抵押给个人吗

购房合同是不可以抵押给个人的。购房合同并不属于具有抵押权的抵押物,其本质上只是合同,具体而言,抵押房产必须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并且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并不可以用购房合同来进行抵押,只可以用房产权证书来进行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

3.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

4.是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订立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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