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办理房地产委托公证时,应当亲自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草稿(可提供代理服务)及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按揭贷款合同、购房合同等;3、公证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什么是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
房产委托行为,是房产所有权人即委托人将办理与房产有关的事务,或者实施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如买卖、出租、抵押等,将权利授与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房产委托行为又称房产授权委托行为。委托书公证是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文书。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买卖房产,如果业主很忙无时间办理买卖房产的手续,或者对于交易流程不熟悉,这种情况下都涉及,将此事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情况,是需要办理公证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权人即委托人将办理房屋买卖的权利授予受托人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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