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抛物的物怎么定义
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我们禁止从建筑物内抛掷任何物品。
若有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或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出现,则该侵权责任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经过详细调查仍无法明确找出具体的侵权责任人,除非能证明自己并非侵权者,否则应当由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进行补偿。
在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者完成补偿后,其拥有向实际侵权人索取赔偿的相应权利。
其次,如果因堆放的物体倒塌、滚动脱落或滑动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堆放者无法举证证明自身无过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二、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高空抛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的管理;
2.客观要件,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的,就可以达到该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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