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制作虚假账目、隐匿或者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受贿,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和其他与会计职责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体来说,未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两种情形:
(1)因与会计岗位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生活。这些行为表现为:
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构成犯罪。(2)作假帐的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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