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处理是怎样的
1、当事人滥用行政复议申请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并且通知当事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限规定是怎样的
1、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3、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4、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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