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律、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2.如果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但在取得所有权超过5年后,就可以自由交易了。
3.如果是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拆迁,拆迁通过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拆迁安置房不同于普通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并不是任何情况都可以买卖的。现实生活中,很多购房者都不能分辨怎样的拆迁安置房才是可以购买的,很多卖房者为了谋求利益,也经常制造假象,宣传自己的安置房可以买卖,结果给购房者带来了严重的侵害。
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
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拆迁公有租赁房屋的,拆迁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房屋内的其他居住人,虽然也享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利益,但无权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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