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辩论指什么
时间:2023-02-19 18:40:59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

(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

(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记录员是指对听证活动进行记录的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参与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有关人员。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合议组织,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辩论是怎样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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