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且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纠纷的了解案件事实并受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在出庭时,只能如实阐述了解的客观事实,不得发表捏造的言论。证人就了解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证人作证既是证人的权利,也是证人的义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二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就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查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四十五条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法庭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二、最新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的效力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则证言效力将会大大降低。一旦有与该证言相矛盾的其他证据,则该证言将不会被法院采纳。
一般情况下,证人证言满足证据的三种属性就具有证明的作用。至于证明力的大小,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证据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证人的认知、记忆、表达能力。
证人所作证言,必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符,不能表达意志,神志不清的人不能作证人。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人证言的提供方式。
若证言是在法庭上提供,且经过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的质证,证人的资格、能力,证言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由于经历过双方唇枪舌剑的洗礼,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会非常高。相反,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三、合同诉讼中的证据有多少种分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用文字记载人的思想或行为以及用符号、图表等表达一定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凡能够以自己的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利用录音、录像所记录的内容或者反映的图像以及电子计算器储存的数据和材料,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这是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到诉讼中来的一种新证据。
(4)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应由证人到庭用口头陈述,但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书面证言。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经过分析、鉴别后所作的结论。
(7)勘验笔录,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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