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一般都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结算。所以,在稽查时,首先应通过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的贷方发生额核查对应科目是否异常,有无漏作销售现象;其次,应通过稽查代销合同订立的结算时间以及代销商发出的代销商品清单来稽查实际商品销售实现时间,稽查企业是否有延期作销售的行为。根据委托代销商品销售量推断,一般来说委托代销商品的月销售量有一定转换,季节性商品有淡、旺季,日常用品和工业品有一定的均衡性,如果某月突然出现异常,则应对该月进行重点稽查。
2.销售代销货物。在稽查时,首先要了解被查单位是否有代销业务,并了解其账务处理方法核算过程,注意拖欠委托方的货款是否故意延期申报销售或少报销售;有无因委托方的发票没到,故意迟缓实现销售;有无以收取现金方式销售而隐匿不报,或委托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后,再调整填补销售后缺口。其次,要关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动向,特别要关注往来发生而又无实际业务的款项,必要时可发协查函或直接到对方单位调查。
3.移送货物到不在同一县(市)的非独立核算机构用于销售
(1)应通过查看工商登记等方法了解被查企业经营机构设立情况;
(2)核对账面经营成果,例如外设机构应在年终时将其经营成果与总机构合并,如果发现报表反映的经营成果与总支机构的账面数有差异,则说明存在外设机构;
(3)稽查异地分支机构互供商品是否实现了销售,可以从产成品、库存商品账户和货币资金结算往来账户两个方向人手查核。如果已实现销售,还应注意发货的时间,是否在发货的当期记入销售,有无人为延期实现销售,滞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在稽查时,首先应进行相关业务分析,了解被查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和企业内部可利用的程度;其次,应确定所用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后,应稽查企业在相关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延期计税的情况。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稽查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常,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在稽查时还应注意企业是否将自产产品不入库,而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这在账务处理上可能表现为借记有关项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省略了中间产成品科目。
(2)运用逆查法,即通过非应税项目的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逆向反查,稽查其是否使用
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3)核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应注意纳税人有无降低价格,以低于同类商品平均销售单价的价格计算应交税额;同时注意发货单记载时间与记账凭证号时间是否一致,稽查企业有无人为延期作账。
(4)对少计税金的,应调整相应的账务处理。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在稽查时主要采用逆查法,即通过稽查长期投资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查看企业是否已将用于对外投资、赠送他人以及分发股利等视同销售行为计税申报。以对外投资为例,如果稽查发现企业借记长期投资,贷记产成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固定资产等异常会计分录,则说明企业用存货对外投资未申报增值税。稽查人员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联营、投资的合同协议,根据协议价格与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作出补交增值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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