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不存在任何权利和义务,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的一种,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一、民法中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第一,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第二,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第三,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无效合同中关于违约金条款,是先有约定,违反约定才会适用本条款追究违约责任,现在“约定”无效了,不存在违约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适用本条款。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无效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违约金条款不是争议解决条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话,那么其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也应当是无效的。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效力有:
(1)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2)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3)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2、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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