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他组织由股东大会设立并对其负责。股东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董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作出广泛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一般由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程序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其持有的股份存放于公司,直至股东大会闭幕。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议题明确,决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表决和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的方式进行,但表决条件如下:
(1)代表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有过半数的表决权,即:,同意的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表决权总数一半以上的;第三,股东表决的依据是股份数。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合并、分立的决议,公司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簿、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保存。(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所持股份无表决权。(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问题。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制止其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
(4)企业集团的法律问题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足够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位有表决权的股东。(5)股东大会应当由股东本人出席。股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当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为行使职权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可以对公司的一切事项作出决议。召开股东大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作为执行有关决议的法律文件,而具体情况则视实际情况而定,股东大会关于收购公司的决议范本为有限公司合并股东大会决议范本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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