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由用人单位缴纳和委托银行代扣代缴两种方式。
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代扣(含实行财政统一发工资的单位)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3、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
4、采取通过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知其开户银行根据省医保中心开出的委托收款凭证,从用人单位帐户中及时划拨基本医疗保险费。
5、采取直接到省医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每月10日前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9日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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