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离婚是否需经历冷静期
时间:2024-08-05 18:00:40 3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若夫妻决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则必须经历一段为期三十天的冷却期;

但是,倘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则无需设置冷却期限。

2、如夫妻双方均已达成自愿离婚之共识,需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并亲自携带相关文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申请流程。

此份离婚协议中须明确记载双方自愿结束婚姻关系的意向及对于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方面的协调一致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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