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租的房屋不得进行隔断或分割后再行出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一)具有违法性质的建筑物;
(二)未达到安全和灾害预防等强制性的工科建设标准的房屋;
(三)违规擅自变更房屋原有用途的房屋;
以及(四)由法律及行政法规定严禁租赁的其他类型房屋。
第八条则进一步规定,用于出租的住宅类房屋,应以原始设计的每个独立房间作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人的平均租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最低标准。
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以及地下储藏空间均不得作为出租房供人员居住。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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