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您决定诉诸法律解决此次纷争,当然可以选择诉讼离婚途径,然而,请务必注意,作为法官在裁断此类案件时,除了关注婚姻情感是否真正破裂之外,并不会仅仅因为性生活不合谐而果断地做出离婚裁决。
相反,他们更倾向于深入探寻夫妻之间的感情实质上是否已经走到了尽头。
尽管如此,我们必须要承认,性生活不和谐的确有可能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2.如果您所面临的问题是性生活确实存在严重的不和谐现象,且另一半对此并不积极寻求治疗方案,那么,您需要特别留意这一点。
如果经过积极治疗后仍无法得到改善,并且在这之前你们的感情基础非常牢固,那么当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很可能不会轻易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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