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行政诉讼收案范围、调整范围。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行政诉讼的作用将越来越大。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应当扩大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在立法上,应当修改《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权附带请求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服鉴定结论的诉讼、部分虽非行政机关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如学校拒发毕业证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在司法上,法院要加大行政审判权的介入深度,对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纠正,以维护社会正义。
2、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行政诉权。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不予受理的应当发给当事人裁定书,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有权上诉。当事人对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既不受理又不下裁定的,可视为法院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法院对敏感性案件,亦应依法受理,促进依法行政。
3、强化庭审功能。通过实行审判长选任制等形式,充分发挥合议庭职能,减少案件向上级法院层层请示、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减少院长直接拍板定案,提高当庭宣判率。同时,要提高行政裁判文书的写作质量,体现行政审判水平。
4、建立符合行政诉讼特点的证据制度。完善行政诉讼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强化被告举证意识,坚决杜绝行政机关事后补证。可以实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提高庭审效率,提高行政机关的证据意识减少一个案件多次开庭形象。
5、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要积极寻求各级党委、政府对行政诉讼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力度。同时加大行政审判的法制宣传力度,对政府部门败诉的典型案例应当适当宣传,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6、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适应时代要求、符合审判方式改革方向的行政审判队伍,从经验型向专家型法官过度,不断提高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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